河南正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焦作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就“焦作市城区黑臭水体整治截污管道工程—李河(南山路—新河)截污管道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定标,现将本项目的评标结果公示如下:
一、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焦作市城区黑臭水体整治截污管道工程-李河(南山路—新河)截污管道工程
项目编号:焦公管办市政【2017】035号
二、项目概况:
2.1 工程名称:焦作市城区黑臭水体整治截污管道工程—李河(南山路—新河)截污管道工程。
2.2 建设地点:焦作市城区内。
2.3 建设规模及内容:
施工标:焦作市城区黑臭水体整治截污管道工程—李河(南山路—新河)截污管道工程施工。
监理标:焦作市城区黑臭水体整治截污管道工程—李河(南山路—新河)截污管道工程施工监理。
2.4 计划工期:53日历天。
2.5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2.6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两个标段,一个施工标段,一个监理标段;
施工标段:李河(南山路—新河)截污管道主干管约10344米,污水管管径为DN800-DN1800,分“焦辉路至南水北调干渠”及“人民路至龙源路”两段。“焦辉路至南水北调干渠”管段起始于焦辉路现状管道附近,终止于南水北调干渠附近,管道最终接入中原路现状设计污水井;“人民路至龙源路”管段起始于人民路附近,终点汇入龙源路现状主干管,最终进入焦作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监理标段:李河(南山路—新河)截污管道主干管约10344米,污水管管径为DN800-DN1800,分“焦辉路至南水北调干渠”及“人民路至龙源路”两段。“焦辉路至南水北调干渠”管段起始于焦辉路现状管道附近,终止于南水北调干渠附近,管道最终接入中原路现状设计污水井;“人民路至龙源路”管段起始于人民路附近,终点汇入龙源路现状主干管,最终进入焦作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三、评标信息:
评标日期:2017年7月25日
评标地点: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6室
评标委员会成员:李强、陈素霞、曹银霞、娄国英、宋志伟、轩峰、霍林
四、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评审的单位进行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及评审结果,一致同意推荐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名顺序为:
施工标段:
第一中标候选人:江苏科晟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41598252.85元
项目经理:方仲羽 证书编号:皖134050803944
第二中标候选人:广东恒辉建设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41982905.03元
项目经理:钟志铭 证书编号:粤144111219655
第三中标候选人: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41261590.91元
项目经理:陈江峰 证书编号:赣136101003743
监理标段:
第一中标候选人:河南省万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523600.00元
项目总监:姬瑞鹏 注册编号:41003634
第二中标候选人:河南开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500500.00元
项目总监:张磊 注册编号:41009258
第三中标候选人:河南海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554400.00元
项目总监:刘奇勇 注册编号:41008335
五、废标原因:
施工标段:
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资格评审的财务状况不符合 招标文件第8页1.4.1 “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的要求,且不符合响应性评审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要求,其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第25页040504002013项目特征描述不完整,与招标清单不一致。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强建设有限公司、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第25页(27页)040504002013项目特征描述不完整,与招标清单不一致,未通过响应性评审。
六、行政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
河南省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0391—3557018
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0391—3568791
七、招标联系人信息
招标人:焦作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先生 电话:0391—8796471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正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罗女士 电话:0391—2619918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2017年 07月27日—2017年07月31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进行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书可同时抄送该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答复不满,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自评标结果公示之日起10内(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2004年8月施行,九部委23号令修改)等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未先进行异议的,投诉不予受理。
2017年 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