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新密市公开招标[2017]115号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新密市来集镇2017年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已由有关部门批准建设。建设资金为财政资金,招标人为新密市来集镇人民政府。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因第一次公告期间监理标段报名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现发布监理二次招标公告。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新密市来集镇翟坡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主体三层楼建设;
2.2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2.3 建设地点:新密市境内;
2.4标段划分及招标内容:新密市来集镇2017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补项目施工全过程及后续服务的监理工作;
2.5工期: 90日历天;
2.6质量要求:合格;
2.7招标控制价:50900元。
三、投标人资质要求.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
2、投标人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拟任项目总监为本单位注册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劳动合同和本单位交纳的近一年养老保险证明。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违法分包。
4、投标人须近3年(2014年1月1日至今)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且无不良记录。招标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响应人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单位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投标人必须持有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方可参与报名。告知函办理地点及方法:报名单位持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原件(格式见附件)及申请书上要求携带的证件复印件到公司、企业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办理。
四、报名信息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报名信息: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 6 月 26 日至2017年 6 月 30 日上午9:00时至12:00时,下午14:0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 到郑州市金水路通泰路蓝天空港1号楼1单元2404进行报名。
4.2、招标文件:报名同时领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300元/份,售后不退;
4.3、报名时携带:报名时请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明:法定代表人办公电话及移动电话),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拟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劳动合同及本单位交纳的近一年养老保险证明)、良好的商业信誉证明材料(格式自拟)、财务状况报告(2016年审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格式自拟)、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备查)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一套(装订成册存档)。
五、投标保证金缴纳
该项目投标保证金不接受现金,应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以下账户
开户名称: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郑州行政区支行
帐号:1702 0291 0920 1187 358
六、投标文件接收信息
1、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17年 7 月 17 日下午15时00分。
2、投标文件接收地点:新密市西大街与未来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郑州市财政干部学校五楼会议室。
七、开标信息
1、开标时间:同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新密市西大街与未来大道交叉口西北角郑州市财政干部学校五楼会议室。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郑州市政府采购网》、《新密市政府采购网》、《中国新密》、《郑州市政务服务网》发布。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新密市来集镇人民政府
地址:来集镇镇区
联系人:谷女士
联系电话:13663828007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金水路通泰路蓝天空港1号楼1单元2404
联系人:孙先生
电 话:0371-55967917
山东正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 6 月 26日
附件: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见下页)
附件: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 :
我公司从 (报纸、网站)X年X月X日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编号: )获悉,新密市将进行 项目建设(采购)招标,我公司拟参加该项目投标,特向贵院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手机:
授权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手机:
项目经理: 身份证号码: 手机:
公司办公电话:
业主单位名称:新密市来集镇人民政府 办公电话:13663828007